清远清城南城医院(法定代表人:钟林清):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殿荣、黄丽婷、李晓霞等12人与你单位清远清城南城医院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城劳人仲案字[2024]1053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10月18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12位申请人与你单位清远清城南城医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由你单位清远清城南城医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2位申请人工资合计241779.09元;三、由你单位清远清城南城医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2位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合计129731.80元;四、驳回12位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该案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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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